陽XX與深圳市XX廠、華XX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X,男,戶籍地址重慶市梁平縣。

陽XX與深圳市XX廠、華XX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男,戶籍地址廣東省高州市平山鎮大仁廟黎古XX。

上訴人(原審原告)陽XX,戶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隆興XX。

三上訴人共同委託代理人鄧嫄蜀,四川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XX廠,住所地廣東深圳市龍崗區。

負責人張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華XX公司,香港企業。

法定代表人劉XX。

兩被上訴人共同委託代理人吳XX,廣東XX律師。

上訴人周XX等3人因與被上訴人深圳市XX廠(以下或簡稱南XX廠)、華XX公司(以下或簡稱華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三案,上訴人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5)深龍法布民初字第584-5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周XX等3人上訴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本案訴訟費用由南XX廠、華XX公司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爲,首先,經濟賠償金及經濟補償問題,本院認爲,周XX等3人與南XX廠、華XX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者應當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周XX等3人上班時間離開啤機工場,未履行工作義務,與他人聚集打牌,影響正常生產秩序,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南XX廠、華XX公司解除與周XX等3人的勞動合同關係,並無不妥;南XX廠、華XX公司解除與周XX等3人的勞動合同關係,經過工會同意,程序上亦無不當,對於周XX等3人要求南XX廠、華XX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援。其次,周XX等3人主張南XX廠、華XX公司賠償其2008年2月至2011年8月未繳社保的損失費5000元,沒有提交證據證實其損失,該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援。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各10元,由上訴人周XX等3人負擔。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黃  振  東

審 判 員 蔡  雪  燕

代理審判員 劉  靈  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黃XX(兼)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