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彭XX,男,1973年1月21日生,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蔡XX,男,1978年12月29日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李X,遼寧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蔣X,男,1961年1月18日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李X,遼寧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調兵山市XX酒店,住所地調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張XX,該酒店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侯金龍,遼寧XX律師。
原審原告:唐XX,男,1983年8月17日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朱X,瀋陽市政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彭XX因與被上訴人調兵山市XX酒店、蔡XX、蔣X、原審原告唐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調兵山市人民法院(2013)調民一初字第008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彭XX以服從原判爲由,於2014年5月5日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爲:上訴人彭XX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上訴人彭XX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上訴人彭XX承擔。
本裁定爲終審裁定。
審判長王建鵬
代理審判員趙繼楠
代理審判員應琦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書記員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