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鑑定等級結果是否可以質疑
工傷鑑定結果出具的,對工傷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質疑,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爲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二、勞動能力鑑定注意事項有哪些
1、提出申請凡因工、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以書面形式向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
企業不提出申請的,職工及其親屬可以申請,勞動鑑定委員會不得拒絕。
2、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
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
勞動能力鑑定沒有規定期限,但在實際操作中越早鑑定對被鑑定人越有利,工傷後時間越長勞動能力恢復越好,傷殘鑑定等級會越低。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工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所以工傷勞動者對工傷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提出質疑。
透過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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