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滿十八週歲發生工傷可否認定
如果當事人年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可以認定爲工傷。如果當事人不滿16週歲的,不能認定爲工傷。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十條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如果當事人未滿16週歲的,不能認定爲工傷,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當事人年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可以認定爲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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