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後無勞動能力怎麼樣賠償
發生工傷事故造成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可以依據傷殘等級,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月支付傷殘津貼等賠償。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爲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爲三個等級: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
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爲:
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工傷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除了獲得醫療費、護理費等賠償外。
治療結束後,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可以依據傷殘等級,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月支付傷殘津貼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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