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鑑定費用是誰出
公司出,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當然應當包括承擔工傷職工傷殘鑑定的費用,初次傷殘鑑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包括鑑定費、檢查費、診斷費、鑑定人的差旅費等,用人單位爲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且足額繳納保險費的,該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二、工傷傷殘鑑定的錢誰出
1、因工負傷、因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費用,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承擔,沒有單位的,鑑定費用由個人承擔;
3、重新鑑定的鑑定費用,由申請方預付,重新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相符的鑑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重新鑑定結論與鑑定結論不相符的鑑定費由原鑑定機構承擔;
4、因傷情病情變化要求再次申請鑑定所需的費用,由申請方承擔。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爲。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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