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工傷後是否還可提起侵權
工傷是由於侵權行爲造成的,工傷獲得工傷賠償後,是可以提起侵權訴訟的,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如何處理
工傷事故糾紛無論用人單位是否爲其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只要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首先應按照國務院的相關規定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不能直接對用人單位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工傷保險責任的優先適用原則,而對未參加工傷險的企業和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也必須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工傷職工有權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應當首先向勞動申請仲裁。
申請仲裁不能解決的,受害人可以提出的訴訟請求:
1、請求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法院一般按工傷保險優先適用原則進行判定。
2、請求工傷保險待遇,法院一般以《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爲依據,予以判決。
3、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應當以民事法律法規爲依據作出判決。
因第三人的過失而造成用人單位受僱者受傷亡的情況,受害人主張工傷保險和人身損害賠償的,可以獲得雙份賠償。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工傷是由於侵權行爲造成的,工傷獲得工傷賠償後,是可以提起侵權訴訟的,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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