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單位不賠償應該如何辦
發生工傷,如果單位不賠償的,勞動者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工傷自費部分單位不報應該如何辦
工傷不能報銷的費用,需要根據其情形進行判斷,一般來說,分爲如下幾種情況,請對照處理:
第一種: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合理產生的費用,屬於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但規定屬於單位支付的部分。
如:①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
②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護理費;
③五至六級工傷職工難以安排工作的傷殘津貼;
④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第二種: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產生的自費項目費用,屬於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也不屬於單位支付的部分,誰產生誰支付(如:人爲產生的超標準的自費醫療費用等),由簽字人支付,工傷職工住院期間無簽字醫院產生的,按照規定由醫院自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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