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未買工傷保險怎麼鑑定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待遇。一般工傷賠償標準是按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的。而如果剛入職員工發生工傷,賠償標準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進行計算。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二、工傷保險怎麼購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企業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爲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初次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需準備該單位的營業執照原件、複印件,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複印件,單位法人的身份證原件、複印件,該單位所有員工的勞務合同,身份證複印件。
資料備齊後到社保局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繳費工資申報花名冊,並繳納職工的工傷保險費。
單位參保繳費後有人員變動及時將變動人員名單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位初次參保交費的次月新發生工傷的職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開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繳費申報是指繳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攜帶有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
包括以下內容:
1、繳費單位在申報應繳納數額,繳費單位應在每月1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工傷保險費申報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覈繳費單位報送報申報表和有關材料。
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係一致的申報表簽章覈准;
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覈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審覈。
3、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繳納工傷保險費。
4、工傷保險費實行全額申報,全額繳納,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或未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的,要追繳費款,並加收滯納金。
對於那些沒有買工傷保險的工傷勞動者來說,也不用太過驚慌失措,當發生了工傷之後,除了救助工傷者,另外一個就應該及時的進行工傷鑑定,這樣能夠確定賠償的標準,雖然沒有工傷保險,但是隻要工傷卻是存在,那麼就應該獲得賠償,只不過賠償的主體變成了工傷者所在的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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