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重新鑑定需要些什麼?

一、申請工傷重新鑑定需要些什麼?

申請工傷重新鑑定需要些什麼?

提出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包括:申請再次鑑定的事實與理由、傷病治療情況、初次鑑定情況、申請時間(單位申請需加蓋公章、工傷職工申請需本人簽字);

2.《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再次鑑定)》1份;

3.認定工傷決定書;

4.市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及收到市鑑定結論時間的有效證明;

5.被鑑定人身份證複印件;

6.有關病歷材料(須加蓋醫療機構印章):醫學診斷證明、就診病歷、化驗報告、影像檢查報告及住院治療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等;職業病應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診斷證明書、職業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

7. 醫療終結後受傷部位彩色照片(內傷和職業病可不提供)。

工傷水平評估標準是勞動能力評估,是指勞動功能障礙和自我保健障礙的水平評估。勞動功能障礙可分爲十個殘疾級別,最嚴重的級別爲1級,最輕的級別爲10級。自我護理障礙可以分爲三個級別:生活完全無法自理,生活大多數無法自理,以及生活部分無法自理。

二、工傷認定的時間怎麼確定?

(1)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30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至於何爲“特殊情況”及何爲“適當延長”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酌情認定、決斷。上述期間內,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始得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2)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時限:1年,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算。該期間爲除斥期間。

鑑定工傷需要提供醫院的鑑定證明,工傷事故出現之後,一個月內單位要給員工申請工傷認定,確定工傷等級,超過一個月未進行工傷認定的,勞動者可以自行向勞動行政機構申請工傷認定,但有一年的時間限制,從工傷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