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屬於第三人侵權造成,且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可以同時主張工傷賠償項目和精神損害賠償。
如果僅僅是工傷,未造成精神損害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工傷賠償項目中沒有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由《民法典》規定。
《民法典》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身權益包括:
1、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2、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本來就侵害了勞動者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工傷職工可以同時主張工傷賠償項目和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簡捷、方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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