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裁決多長時間下來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機構就工傷糾紛作出裁決後,一方逾期執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申請後,執行的期限是6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勞動爭議案件如何舉證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這是勞動爭議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
同時,考慮到用人單位作爲用工主體方掌握和管理着勞動者的檔案、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勞動保護提供等情況和材料,勞動者一般無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對用人單位提供證據又作出了特別規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這一規定再次明確和擴大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減輕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請求,有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當事人提不出證據或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其主張無法獲得法律的支援。
如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的,就需要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如果無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的請求就無法獲得法律的支援。
舉證責任是糾紛解決過程中最爲重要的一環。
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
但任何原則都有例外,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需要考慮當事人舉證的能力,以及舉證的可能性和現實性。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出於強勢地位,勞動者普遍處於弱勢地位,很多證據都在用人單位的掌控之中,如各種勞動人事資料都是用人單位在保管,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無法獲得這些證據材料。
勞動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生效後,義務人不履行裁決書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而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執行的期限是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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