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一級賠償能不能一次性給?

一、工傷一級賠償能不能一次性給?

工傷一級賠償能不能一次性給?

不可以。

職工構成工傷一級傷殘的,應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護理費。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所有費用。

工傷索賠注意事項:

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透過工傷獲得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2.如受傷被認定爲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後,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準發放;

3.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然後按照傷殘等級計算傷殘賠償數額;

4.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二、工傷一級賠償項目表

工傷一級賠償項目明細表:

1、護理費:50元/天

法律法規:第二十五條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於統籌地區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支付。

2、交通費:

法律法規:經批准轉統籌地區以外門診治療、康復及住院治療、康復的,其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及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

3、停工留薪期待遇:

法律法規: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4、傷殘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

法律法規:第二十六條工傷職工鑑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鑑定傷殘等級後仍需治療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批准,一級至四級傷殘,享受傷殘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

5、康復費用:

法律法規:第二十六條 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的,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康復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法律法規:第二十六條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7、傷殘鑑定後護理費:

法律法規: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已經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職工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標準爲:一級爲百分之六十。

生活護理費每年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同步調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8、輔助器具費:

法律法規: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必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柺杖等輔助器具,或者輔助器具需要維修、更換的,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輔助器具應當限於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並採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個人自付。

9、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7個月本人工資

法律法規:第三十一條 戶籍不在統籌地區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以下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終結工傷保險關係: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標準爲:一級傷殘爲二十七個月的本人工資。

10、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90%,計發10年

法律法規:第三十一條 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1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級傷殘爲15個月的本人工資

法律法規:第三十一條(三) 一級傷殘爲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

12、生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發10年

法律法規:第三十一條(四) 生活護理費。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