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確定時間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工傷確定時間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一、工傷確定時間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工傷認定的時間是一年,從受傷之日起開始計算的。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一)、傷者居民身份證或死者居民身份證。

(二)、傷者或死者家屬委託律師或其他人代理申請工傷認定的:

1、委託律師代理的,律師需要向勞動局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和傷者或死者家屬的授權委託書,隨身攜帶律師證備驗;

2、委託其他人代理的,需要向勞動局提交傷者或死者家屬的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

(三)、工傷認定申請表。

(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五)、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的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或鑑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六)、受傷害職工就醫醫院出具的病歷。

只要在工作的時間因工作的原因受到的傷都是可以認定爲工傷,一般對工傷確定時間都是會從受傷之日起開始計算,對於當事人一定要把握好時間,如果超過了此時間就不能再獲得工傷部門的認可,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不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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