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保險公司如何賠
職工遭遇工傷,公司應當按職工的原工資待遇來賠償其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的70%來賠償五級傷殘的職工的傷殘津貼;以及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來賠償職工與公司解約後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五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爲: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糾紛如何起訴
工傷保險糾紛依法定程序起訴即可.
一、工傷事故賠償糾紛起訴步驟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工傷事故賠償糾紛起訴步驟二: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工傷事故賠償糾紛起訴步驟三: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審覈認定。
四、工傷事故賠償糾紛起訴步驟四: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工傷賠償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爭議,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和用人單位產生工傷賠償糾紛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工傷保險回執單如何寫
工傷保險的回執單應當寫明單位的名稱或者申請工傷保險賠償的勞動者的姓名;社保經辦機構已經收到工傷賠償申請意思表示;社保經辦機構的蓋章;以及收到該申請的日期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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