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與民事損害賠償

工傷賠償與民事損害賠償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爲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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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與勞務損害賠償區別

1、責任主體不同。工傷賠償的主體是限定性的。我國勞動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勞務損害賠償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也可以個體經濟組織。

2、主體之間關係不同。工傷保險的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必須有勞動關係,非勞動關係,不構成工傷。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不受勞動關係限制。

3、責任性質不同。工傷保險本質是勞動合同關係,主要是勞動保險法上的義務,而一般僱傭勞務賠償是侵權責任(無因管理形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爲例外),是民法上的義務。

4、歸責原則不同。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而勞務損害賠償實行過錯責任。如是一般侵權,還必須具有損害四要件。

5、性質認定不同。工傷須經過勞動部門認定,僱傭損害賠償無須經過確認。工傷的認定有效和有資格的是勞動部門,勞動部門有權確定勞動者傷害是否是工傷,其它部門的認定均爲無效。

6、舉證責任不同。工傷賠償除非用人單位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爲,方可免除責任。而勞務損害賠償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對賠償的一切事實,權利人均要舉證證明。

7、賠償時效不同。工傷賠償的時效爲60日,勞務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侵權賠償時效一年的規定,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可在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律的保護,也可直接向僱主和有關單位主張解決,在主張權利時時效中斷。

8、處理程序不同。工傷調解不成,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才能訴訟(仲裁前置),工傷賠償在認定工傷後,除企業調委會調解時效中斷外,申請勞動仲裁部門裁決,逾期不裁決的視爲放棄權利。在裁決後15日內不起訴的,視爲認可仲裁裁決。在仲裁裁決後,不服的纔可以透過訴訟程序。而勞務損害賠償可直接透過訴訟解決。

9、賠償範圍和標準不同。工傷賠償,旨在保障勞動者的最低生活,其賠償的範圍僅限於人身傷害,並且給付金額受到法定標準的限制。對不同等級的工傷,確定了一個統一的標準。參照標準對工傷者進行賠償。且不是一次性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在於填補受害人的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和利益,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來賠償,一般情況下,賠償是一次性的。最明顯的就是可以主張精神撫慰金。

10、適用法律不同。工傷賠償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而勞務損害賠償則適用民事法律規範調整,它直接適用民法侵權行爲法的相關條款和規定責任、原則來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務關係一般就是沒有正式的簽訂合同,而且也沒能購買任何的保險,這樣的勞務關係如果在出現了工傷之後,工傷保險肯定是不會給予賠償的,但是用人單位會根據傷情的實際情況來給出相應的賠償,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法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