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意外死亡的賠償標準如下:
1、喪葬補助金。爲六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爲爲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一、工亡的認定標準如下: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2、因工傷事故或職業病中毒直接導致死亡;
3、工傷或職業病停工留薪期間死亡;
4、工傷舊傷復發或職業病舊病復發死亡;
5、因工緻殘被鑑定爲1-4級享受傷殘補助金期間死亡。
二、工傷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如下:
1、職工與企業或僱主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係;
2、職工必須受有人身損害事實;
3、職工的損害必須是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的;
4、該事故須是職工受到損害的原因。
綜上所述,工傷死亡的賠償內容是比較多的,首先喪葬補助金是主要按照上半年度員工平均工資的6個月補償、直系親屬的撫卹金,配偶的補償標準按照職工工資的百分之四十補償、其他根據年齡不一樣,補償比例也不同。此外,還包括一次性傷亡補助金。
相關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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