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勞動者個人能工傷認定嗎

受傷勞動者個人能工傷認定嗎

我們發現,雖然很多時候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都是受傷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但現實中有的單位爲逃避自己的責任,往往就申請工傷認定一拖再拖,眼看就要超過了法律中規定的認定時間了,這樣的情況下受傷勞動者個人能工傷認定嗎?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受傷勞動者個人能工傷認定嗎

法律中規定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包括:

1、受傷公民或職業病患者是提起工傷認定的主體。不是所有的公民都能享受此權力。首先,必須是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公民纔有權提起。同時,《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因此,具有提起工傷性質認定的主體一般是上述人員之中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因工受傷人員或職業病患者。

2、職工家屬、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是提起工傷認定的主體,工會組織可以職工名義提起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當工傷職工本人因住院治療、死亡而不能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時,其家屬或工會組織可代爲提出。

3、不能成爲工傷認定主體的情況。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因不適用《勞動法》,不能作爲主體一方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即使提出,也不能予以確認。

二、工傷認定由哪個部門作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工傷認定應當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

在現階段,各地統籌地區不是按統一的行政級別設定的,而是根據具體情況設定的。這一點必須明確。根據有關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如自治州、地區行署等地的統籌層次,由各省、自治區確定。需說明的是,直轄市實行的是省級統籌,但其不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事項。爲此,《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3款規定,應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

從性質上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屬於具體行政行爲,如果有關個人或者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樣規定有利於保護工傷職工和所在企業的利益。

現實中,其實有很多人都不知道受傷勞動者個人能工傷認定嗎?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不僅僅是受傷職工所在的單位,受傷職工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都是具有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而其中,法律對受傷職工本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限制放的比較寬,一般是在事故發生之後的一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