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延期最長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工傷認定延期最長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雖然說各地的社保局對於工傷認定的期限最長都是一年,但是有些情況下不是因爲員工本人,而是因爲各種外來的因素導致工傷認定的時間超出了國家規定的期限,在這種情況下,肯定對於受傷的員工來說就是不公平的。是可以依法申請延長工傷認定的時間。下面小編爲大家介紹的就是工傷認定延期最長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工傷認定延期最長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建議還是儘快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爲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二、工傷認定時間是多久?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該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工傷鑑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國家規定如果說是因爲一些外來的因素導致工傷認定的時間超出期限的話,那麼被耽誤的時間是不計算在工傷認定期限的範圍之內的。僅憑這一點,如果是因爲外來因素導致工傷認定延期的話,是不耽誤自己做工傷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