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怎麼做到哪裏去申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認定申請表
申請人:
受傷害職工:
申請人與受傷害職工關係: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職工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家庭地址 郵政編碼
工作單位 聯繫電話
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
職業、工種或工作崗位 參加工作時間
事故時間、地點及主要原因 診斷時間
受傷害部位 職業病名稱
接觸職業病
危害崗位 接觸職業病
危害時間
受傷害經過簡述(可附頁)
申請事項:
申請人簽字: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意見:
經辦人簽字(公章)
年 月 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查資料和受理意見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負責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綜合上面所說的,工傷認定是必須要到國家指定的相關單位進行認定,這樣認定出來的結果纔會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工傷認定也是有時效的,如果超過了時效,那麼申請工傷認定就會更困難,所以,在申請認定的時候多瞭解一下這方面的條款,才能更好的幫助自己更快的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