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書撤銷的條件是怎樣?

一、工傷認定書撤銷的條件是怎樣?

工傷認定書撤銷的條件是怎樣?

人社局已經作出行政決定認定工傷的,工傷職工和所在單位不能撤回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55條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工傷認定書的撤銷流程:

申請人寫出一份對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進行復議的申請書,陳述申請複議的理由,只要理由是合理充分的,則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即可撤銷工傷認定書。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爲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