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施工合同糾紛時適用什麼方法?

一、處理施工合同糾紛時適用什麼方法?

處理施工合同糾紛時適用什麼方法?

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工程建設中,建設單位爲了籌措資金,經常會向銀行貸款。作爲條件,銀行會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相應的擔保。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值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抗辯權的應用

(1)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指在合同有效期限內,當事人雙方不分先後地履行各自的義務的行爲。

(2)先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指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因後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欠缺履行債務能力或信用,而拒絕履行合同的權利。

總之,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由於對質量、工期、報酬等關鍵性的條款的約定存在暇疵或盲點,導致合同履行無法進行,就此而產生的糾紛,既可以遵循合同法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又可適用司法解釋,同時法律爲糾紛的處理賦予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享有的抗辯權,以確保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從而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完善和不斷髮展。

二、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糾紛的種類

(1)因承包商過程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糾紛。

(2)因發包人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糾紛。

(3)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出現質量問題的糾紛。

(4)對竣工日期的爭議糾紛。

(5)對計價方法的爭議糾紛。

(6)對工程量的爭議糾紛。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如果因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糾紛,首先應當注意該工程合同是否有效,若有效,再進一步分析是否能夠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維護自身權益,比如要求對方支付工程款、承擔違約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