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工傷認定是否可以?

沒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工傷認定是否可以?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家都瞭解的是我國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那麼滴時間應當選擇報警,報警之後,交警部門會進行調查取證,進而解決整個交通事故,很多人都想了解如果是交通事故跟工傷發生在一起,那麼。沒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工傷認定是否可以?

一、沒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工傷認定是否可以?

如果相關的機關不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話,那麼,不進行工傷認定,當然是需要交警部門來承擔一定的責任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對於一般性質的交通事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根據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來作爲工傷認定的依據,但本案中交警部門並未就杜某某所發生的單方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二、其他

按照舉證規則,上訴人既然明確作出不予工傷認定決定,就應提供證明其決定正確合法的依據,也即承擔提供杜某某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證據依據的舉證責任。

我們把類似於本案中上訴人聊城市人社局直接作出不予工傷認定決定的行爲歸於“積極不作爲”的情形。實踐中在處理類似的工傷認定申請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更多地採取了“消極不作爲”的應對方式,其往往會以沒有相關意見認定系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爲由而長時間中止工傷認定程序。如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要求工傷認定申請人等待或者請求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那麼案件必然會被無限期地拖延下去。上述兩種情形對於居於弱勢地位的當事人而言都是不公平的,亦不利於行政效率的實現。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上述不予認定或者中止認定程序行爲的原因,仍源於對《工傷保險條例》關於不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特殊情形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的錯誤理解。《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特殊情形下不能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是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能夠提供證明相關否定性的特殊情形存在的證據作爲前提的,此種情形下的舉證責任不應該由工傷認定的申請者承擔。在此類案件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既然認定了在事故過程中存在排除工傷認定的特殊情形,那麼就必須提供能夠證明存在特殊情形的證據,否則不能以未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爲由而不予認定或者拖延認定。

在交警部門未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在調查覈實的基礎上積極履職,結合相關事實證據對職工在事故中承擔的責任程度作出衡量判斷。必要時也可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的鑑定意見來作爲依據,並據此作出工傷認定與否的決定,而非簡單地向申請人下達補正交通事故責任書通知,要求申請人提供職工在事故中不負事故主要責任的證明。

在沒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職工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程度所作出的判斷帶有較強的專業技術特點,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認定行政機關的此種認定屬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範疇,審查界點應限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否進行了完全程度的履職。

第一,對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作爲類的案件,除非事故責任程度確至明顯可判定之程度以至於法官足以確信社會保險部門有推諉失職之嫌,人民法院一般均宜判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重新調查覈實基礎上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以尊重行政機關的裁量決斷權;

第二,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基於履行工傷認定法定職責之需要,在充分進行調查覈實後認定存在職工負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之情形,進而明確地作出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此時人民法院所進行的審查亦應謹慎剋制,而不得輕易推翻行政機關的決定。

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的事,沒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當然也是可以進行工傷認定的工傷認定需要經過一定的流程,申請在這裏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規定,也可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