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60歲認定爲工傷嗎?

一、超過60歲認定爲工傷嗎?

超過60歲認定爲工傷嗎?

超過60歲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爲勞動關係,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既然不以“超過退休年齡”來劃分,那麼根據“退休年齡”與“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之間的關係,可以進行如下分類:

1、超過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2、超過退休年齡,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所以,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爲勞務關係;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爲勞動關係。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認定勞動關係的,應當依法認定工傷。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以下七種情形可認定爲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三、工傷認定的資料有哪些?

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鑑定須提供: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

3、勞動合同文字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複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在司法實踐中,達到退休年齡後是不能辦理有關工傷認定的,單位應當按照退休的手續爲勞動者辦理有關待遇,後期繼續工作的也是需要根據工傷事項的有關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造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矛盾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