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包括哪些

一、關於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包括哪些

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是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雙方當事人的義務

(1)發包人的主要義務

a.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作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保障施工所需的工作條件。

b.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的基礎條件,保障施工的正常進行。

c.發包人中途停建、緩建或變更設計的因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d.發包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日期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驗收。

e.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是發包人的主要義務。

f.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通知發包人檢查,而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發包人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2)承包人的主要義務

a.按照約定工程質量、期限交付建築工程是承包人的基本義務。

b.承包人應對發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設備應妥善保管。

c.承包人應隨時接受發包人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的檢查。

d.承包人對自己交付的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二、審查發包人與承包人履約情況

1、對發包方主要應瞭解兩方面內容:

① 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准?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准?是否進行了招標等。

② 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

① 資質情況;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會信譽;

④ 財務情況

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上述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認真分析和判斷。

三、履約管理之工期

(一) 工期和施工進度

1、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

① 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爲實際開工日期。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

② 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開工日期爲實際開工日期;

③ 若承包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亦無開工報告,則應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爲準。

2、竣工日期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 [2] 定認定方法:

① 雙方確認的日期爲竣工日期;

②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爲竣工日期;(注意是經蓋章的驗收報告的時間,不是竣工驗收備案日期,因爲竣工驗收備案是由建設單位來報送);

③ 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爲竣工日期;

④ 未經過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爲竣工日期。

(二) 幾種影響工期的因素

1、施工許可證:

① 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作爲開工日期;

② 但如未取得且已經施工,則一般以施工開始日爲開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導致停工或緩慢施工,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拖欠工程款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係。

3、設計變更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係;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爲由順延工期。

4、圖紙延誤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係;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爲由順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係;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爲由順延工期。

6、質量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鑑定合格的,鑑定期間爲順延工期期間。

① 鑑定合格,順延工期;

② 鑑定不合格,視情況而定。

7、建設單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約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等;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企業發出檢查通知,建設單位未及時檢查等。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係;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爲由順延工期。

8、一週內,非施工單位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9、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一旦發生,要積極採取措施,阻止和預防擴大損失,要及時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和時限報告。

施工合同需要有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執行,以工程建設的完成爲結果。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都各有義務需要遵守。我國合同法對於施工合同也有所規定,並且在民法體系中也能體現出合同的相關內容。我國法律在合同方面的規定日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