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扒竊罪

怎樣認定扒竊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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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扒竊

司法實踐中通常理解爲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祕密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做法爲扒竊。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扒竊以列舉的方式成爲盜竊罪的罪狀之一,是做法犯罪,只要實施了扒竊做法,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認定扒竊做法,應重要把握兩個特點:一是地點性特徵,即發生的地點是車站、碼頭、廣場、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或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二是扒竊的愛人是受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既包括帶在當事人身上的財物,如口袋中的錢包、手機等,也包括隨身帶在身邊,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財物,如當事人吃飯時放在餐桌上的手機、掛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錢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