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罪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扒竊罪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扒竊罪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扒竊不論數額多少直接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扒竊是行爲犯罪,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爲,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

所謂扒竊行爲,一般具備兩個特徵:

1、竊取行爲發生在公共場所,通常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廣場等公用建築及公用場所設施;

2、祕密竊取的對象通常爲被害人貼身放置的財物,如餐廳顧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內財物,或是掛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內的財物。如果行爲人趁顧客短暫離開座位時行竊,或是竊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貼身位置的財物,一般可認定爲普通盜竊行爲。

二、盜竊犯罪中數額怎麼認定?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執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三、扒竊與普通盜竊行爲的區別是什麼?

1、發生在公共場所;

2、所竊取的是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扒竊行爲之單獨列出並予以嚴懲是因爲發生在公共場所社會危害性大。由於公共場所的開放性和人員的不特定性,扒竊他人財物除了侵害公民的財產權外,更使公民感到人人自危從而降低社會安全感,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隨身攜帶”是持有的一種表現形式,屬於現實支配的一種。因此,“隨身攜帶”應以人身依附性或人身控制性爲必要。

在日常外出的時候,不可避免的會遭遇到財物被盜的事情,但是到偷盜的行爲又分爲扒竊和盜竊,兩者是有一定區別的,區別在於扒竊是在公共場所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盜竊是在任何的場所實施的偷盜財物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