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盜竊扒竊認定標準是什麼?

普通盜竊扒竊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普通盜竊扒竊認定標準是什麼?

法律上認定扒竊標準主要有兩個,發生在公共場所,並且竊取對象是切身放置的財物。扒竊不論數額多少直接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扒竊行爲應當具備以下四個要素:

1、公共性,即扒竊行爲鬚髮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其行爲才具有更大的主觀惡性;

2、技術性,扒竊是從被害人相對封閉的空間內進行盜竊,如衣服口袋、挎包等,或是在被害人視線內、近距離內盜竊,行爲人要取得財物必須具備一定的技能,而擁有這些竊取技能的往往是慣犯;

3、祕密性,相對被害人或自認爲祕密的方式採用“非暴力脅迫的和平手段轉移他人佔有的財物”。

4、隨身性,扒竊要求的是竊取他人身上的財物。

二、判定扒竊是否入罪要考慮哪些因素?

1、行爲人因飢餓、急需小額金錢等特殊原因而隨機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較小數額財物的,應充分考慮其犯罪目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綜合分析認定其行爲是否構成犯罪。

2、符合輕緩刑刑事政策精神。對於初犯、偶犯、臨時起意竊取他人隨身攜帶財物的,應與慣竊、有盜竊犯罪前科、有準備地到公共場所見到他人口袋內手機、錢物而跟隨竊取區別對待,當寬則寬,當嚴則嚴。

3、符合刑法總則犯罪未遂的原則性規定。扒竊犯罪屬行爲犯,存在既遂、未遂形態,而作爲侵犯財產類犯罪,區分既未遂的標準在於財物是否“失控”。不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珍貴文物爲盜竊目標,或者不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不應當定罪入刑。其他嚴重情節應結合行爲人犯罪手段如徒手或者使用作案工具,行爲結果是否造成被害人傷害結果或者嚴重影響生活、經營,是否嚴重威脅到被害人人身安全等,綜合評定犯罪主體自身的社會危險性。

綜上所述,盜竊的行爲表現有很多種,包括入室盜竊、扒竊等,對扒竊行爲的認定遵守兩個標準,發生的公共場所,其盜竊對象是受害人隨身攜帶財物。這樣,不管盜竊財物價值多少,一旦有這樣行爲,受害人報案後公安機關都應當立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