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怎麼認定,盜竊罪的定義和認定標準,盜竊罪

盜竊罪怎麼認定,盜竊罪的定義和認定標準,盜竊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盜竊罪認定

  (一)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1、盜竊罪與一般盜竊行爲的罪限。其區分有數額和次數兩個可供選擇的標準,只要具備了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其中之一的,就構成盜竊罪,否則,只是一般違法行爲。

一般說,個人盜竊數額達到“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就可以成立本罪。然而實際中盜竊案件的情況十分複雜,其發案數屬刑事案件之首。爲了正確把握罪與非罪的標準,在審理盜竊案件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盜竊罪認定的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一方面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

(2)盜竊殘廢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另一方面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不作爲犯罪處理:

(1)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2、把盜竊自己家裏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爲與社會上的盜竊罪區別開來。這裏所指的“盜竊自己家裏”的財物,主要指偷竊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也包括偷竊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親屬的財物。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和非近親屬的財物不等於本人的財物,但又與非共同生活的其他人的財物有所區別。這裏所指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是指盜竊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近親屬”的財物。所謂“近親屬”,按照我國刑訴法第82條第6項的規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由於行爲人與近親屬之間存在着特殊的關係,因此,在處理這類盜竊案件時應當有別於社會上普通盜竊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4項規定:“偷竊自己家裏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但是,如果行爲人盜竊惡習太深,屢教不改,盜竊數額巨大,甚至勾結外人共同盜竊家庭及親屬財物,嚴重影響到家庭及親屬安寧,家庭其他成員或者被害親屬堅決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盜竊罪與買贓自用的界限。與盜竊事先並無通謀,爲貪圖便宜或者方便,明知是贓物而購買自用的,應無償追繳贓物,買主不構成犯罪;但買贓自用情節嚴重的,也可以按銷贓罪定罪處罰。確實不知是贓物而購買自用的,應由罪犯承擔損失,買主不構成盜竊罪,也不構成窩贓罪或者銷贓罪,因爲其行爲不具有犯罪的性質。

4、行爲人誤將公私財物當作自己的財物拿走,或未經物主同意,擅自借用其物或私自挪用代爲保管的他人錢物,用後歸還等情況,因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構成盜竊罪。

(二)正確認定既遂與未遂

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界定,對於定罪和量刑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例如,盜竊未遂,談不上數額較大,實際社會危害性也很小的,可以認爲是情節顯著輕微而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以珍貴文物等重要的數額巨大的財物爲盜竊對象,因其社會危害性大,也應認定盜竊罪(未遂)。

在區分標準上,應堅持以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是否齊備爲標準,但在有些情況下,盜竊罪既遂與未遂較難區分,這就需要一定的標準。主流學說採取“失控說”,即應當以盜竊行爲人的盜竊行爲是否使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失去了對該財物的實際控制,區分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凡是由盜竊的財物已經脫離了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的實際控制,即爲既遂;如果竊取的財物實際仍在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控制之下,即爲未遂。因爲盜竊罪是對公私財物所有權的侵犯,盜竊行爲人透過其所實施的盜竊行爲,使公私財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失去了對公私財物的合法控制,才能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有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項的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爲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如潛入銀行金庫、博物館等處作案,雖未得逞,因盜竊目標數額巨大,盜竊目標極爲重要,一旦盜竊得逞,會使公私財產遭受巨大損失,屬於情節嚴重的盜竊犯罪,應當追究其盜竊罪(未遂)的刑事責任。上海市規定:“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爲目標,未實施終了的盜竊未遂,可以定罪處罰。”

(三)、與其它罪的區分

1、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被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2、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3、爲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爲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爲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後,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

4、爲練習開車、遊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並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爲是犯罪。

5、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採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後,爲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

6、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祕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