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必須判罰金麼,盜竊罪是如何認定的?

盜竊罪必須判罰金麼,盜竊罪是如何認定的?

盜竊罪是侵犯財產的犯罪,構成盜竊罪,不僅會被判處刑罰,還會被判處罰金。很多人對此就有疑問,如果犯罪嫌疑人構成了盜竊罪,是必須要判罰金嗎?關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做出解答,大家有興趣的可以閱讀下文做一個瞭解。

一、盜竊罪必須判罰金嗎

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以牟利爲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話號碼或者明知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定罪處罰。

由上述規定可知,盜竊罪都是必須判處罰金的,只是說情節特別輕微的情況下,可能會單處罰金,不判處刑罰。

二、盜竊罪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爲。它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着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爲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爲本罪的對象。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行爲。

所謂竊取,是指行爲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爲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佔有。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對主體的修改是對本罪修改的重要內容。依原刑法,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少年犯慣竊罪、重大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法取消了此規定。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三、盜竊罪的既遂和未遂是如何認定的

關於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理論上有接觸說、轉移說、隱匿說、失控說、控制說、失控加控制說。我們主張失控加控制說,即盜竊行爲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爲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爲人的控制通常是統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爲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爲人並沒有控制財物,對此也應認定爲盜竊既遂,因爲本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爲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於行爲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於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爲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

由上文可知,只要構成了盜竊罪,是必須被判處罰金的,但是如果犯罪情節輕微,可能會單獨判處罰金,不再判處刑罰。小編要提醒大家,一旦盜竊罪罪名成立,要退還贓物,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爭取減輕或從輕處罰。要是你還想了解更多,不妨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