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是刑法第幾條 如何正確認定盜竊罪

盜竊罪是刑法第幾條 如何正確認定盜竊罪

刑法》中對每一個具體罪名的量刑標準都是作出了規定的,而法官在對罪犯進行處罰的時候,就必須要在《刑法》規定的範圍內做出判刑。此時,針對不同的罪名對應的刑法條文不一樣,那其中盜竊罪是刑法第幾條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盜竊罪是刑法第幾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爲:“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盜竊罪?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爲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電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爲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爲加以區別。

2、盜竊既遂與未遂。關於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理論上有接觸說、轉移說、隱匿說、失控說、控制說、失控加控制說。我們主張失控加控制說,即盜竊行爲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爲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

3、本罪與他罪和違法行爲的界限。

(1)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l2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2)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3)爲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人盜竊數額;爲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爲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後,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

(4)爲練習開車、遊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並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本法第275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爲是犯罪。

(5)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採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後,爲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

(6)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祕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而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我國對盜竊罪的量刑做出了調整,取消了此罪的死刑處罰,同時也規定了在認定盜竊犯罪的時候,不再只是單純的考慮犯罪數額了,對於入戶盜竊等特殊的盜竊行爲,一旦實施了就會被認定爲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