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舉證責任有什麼?

工傷認定的舉證責任有什麼?

工傷認定的舉證責任主要是包括勞動關係的存在與否的舉證以及是否符合工傷認定的標準的舉證。勞動關係的存在決定着是否是工傷,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主要證明材料有工資條,勞動和合同等。是否符合工傷認定的標準主要是依據傷員提交的證明材料。

1、勞動關係存在與否的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可見,勞動者的舉證責任一是應當承擔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明材料。勞動者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材料應當多元化,工資單、工作證、操作證、考勤卡、出入廠證明等都可以作爲證據。二是對於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者只需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工傷發生的過程,不需要提供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也應當寬泛理解,應包括醫院值班記錄、職工發生工傷後在原診療醫院的複診病歷等,不應該僅僅是職工的住院病歷。此外,對勞動者提供的上述材料,人保部門只是負責做形式上的審查,證明標準只要達到可能性即可,而不需要達到優勢證明的程度。

2、是否符合工傷的標準的舉證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舉證的,人保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這表明,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證明否定工傷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勞動者的傷害是由勞動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就應當認定爲工傷。這說明,在工傷認定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用人單位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用人單位都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在工傷認定的舉證責任中鬥豔承擔很重要的責任,不論是勞動關係存在與否的舉證責任,還是是否符合工傷的標準的舉證責任,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是否存在的舉證中承擔的中的人會直接與是否符合工傷認定標準的舉證相聯繫,第一個若提供的材料不實,第二個直接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