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書內容都有什麼?

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書內容都有什麼?

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書準確來講是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書,是申請人要求勞動部門對受傷者的傷勢情況進行調查認定的請求文書。那麼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書內容都有什麼呢?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資訊,申請認定的工傷等級、工傷產生的事實及證據等。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認定除了提供認定書外,還要提供勞動合同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須在30日內向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認定,個人或其親屬也可以自行到社會保險部門申請認定,且在此期間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