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工程施工中停工糾紛怎麼處理?

一、法院審理工程施工中停工糾紛怎麼處理?

法院審理工程施工中停工糾紛怎麼處理?

法院審理工程施工中停工糾紛需要根據雙方當事人如何提交的證據材料,還有就是審理查明的一些事實來做出公平的判決。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八條【隱蔽工程】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八百零三條【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相關物資的違約責任】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2、《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相關規定:

(1)因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隱蔽工程在隱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未及時檢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緩建,發包人應當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窩)工損失,包括停(窩)工人員人工費、機械設備窩工費和因窩工造成設備租賃費用等停(窩)工損失。

(2)發包人不履行告知變更後的施工方案、施工技術交底、完善施工條件等協作義務,致使承包人停(窩)工,以至難以完成工程項目建設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發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視違約情節,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條、第八百零三條規定裁判順延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窩)工損失。

二、建設工程停工損失糾紛處理方法是什麼?

1、發包人未按約定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等造成的停工損失

如果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原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承包人提供建設所需的原材料、設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承包人與發包人應當一起對原材料、設備進行檢驗、驗收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對於必須經過試驗才能使用的材料,承包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測燃、毒性反應等測試。不具備測試條件的,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測試,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如果經檢驗發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約定不符合的,承包人有權拒絕接收保管,並可以要求發包人運出施工現場並予以更換。如果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時間提供原材料、設備的,承包人可以中止施工並順延工期,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損失的,由發包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由發包人提供場地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施工、操作、運輸、堆放材料設備的場地以及建設工作涉及的周圍場地(包括一切通道)。具體工作包括:

(1)發包人應當在承包人工作前及時辦理有關批件、證件和臨時用地等的申報手續,包括工程地址和臨時設施範圍內的土地徵用、租用,申請施工許可證和佔道、爆破及臨時鐵道專用岔線許可證。

(2)確定建設工程及有關道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標樁、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

(3)發包人在提供場地前,應當清除施工現場內一切影響承包人施工的障礙,並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電、熱力、電訊等管道線路,保證承包人施工期間的需要。發包人未能提供符合約定、適合工作的場地致使承包人無法開展工作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排除障礙、順延工期,並可以暫停工作,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損失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由發包人提供工程建設所需資金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承包人支付。這裏的資金一般是指工程款。在現實中,由發包人提供工程款的包括預付工程款和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兩種,具體可由雙方當事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如果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由發包人預付工程款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開工後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預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發出預付工程款的通知,發包人在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照要求預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並順延工期,發包人應當從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並賠償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的損失。如果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發包人按工程進度付款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進度支付工程款。實踐中,完成約定的工程部分後,由發包人確認工程量,以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工程價款,經發包人簽字後支付。發包人在計算結果簽字後的合理期限內仍未能按照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發出支付工程款的通知,發包人在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照要求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並順延工期,發包人應當從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價款的利息,並賠償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的損失。

由發包人提供有關工程建設技術資料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承包人提供符合約定要求的技術資料。這裏的技術資料主要包括勘察數據、設計檔案、施工圖紙以及說明書等。因爲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包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技術規程和設計圖紙、施工圖等技術資料進行施工,如果發包人未能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承包人就不能正常進行工作,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建設工作所必需的技術資料並有權暫停工作,順延工期,並有權要求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因停工、窩工所造成的損失。

2、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辦理工期順延簽證而造成的停工損失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竣工,發包方會要求承包方承擔工期違約責任,承包方會要求發包方賠償其停工、窩工損失。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承包方因發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而主張工期順延權,即其針對發包方的先履行抗辯權能否得到支援?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人民法院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類型的案件的時候,肯定是需要告知雙方當事人事實應當及時的提交相對應的證據去,然後就是根據雙方當事人在開庭的時候提交了證據以及所提供的相關的意見,來確定最終的審理查明的事實,並且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