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規定撤銷工傷認定的事由都有哪些

對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相關判決書進行統計分析,發現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下文中簡稱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被法院撤銷的情形,有如下幾種:

法律中規定撤銷工傷認定的事由都有哪些

一、程序違法:

1.送達程序不合法:

《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人社局在審覈申請人提交的工傷認定材料後,未依照《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作出受理決定,在送達認定工傷決定書過程中,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2.收到申請後,在未做出《受理決定書》的情況下,即對申請人提供的書面證言材料進行調查覈實,繼而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此過程違反法定程序。

3.未送達舉證通知:

人社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未向申請人所屬單位進行告知並送達舉證通知,也未就相關證據、事實向其單位進行覈實及調查。

在個人向人社局申報工傷認定,而非用人單位主動申請的情況下,人社局在作出工傷認定行政行爲過程中,依法應充分保障與工傷認定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在人社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依法向用人單位予以告知並送達舉證通知書。

故人社局在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未舉證,並且用人單位沒有認可並同意申請人屬於工傷的情況下作出的工傷認定,屬於程序違法。

二、事實不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覈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覈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覈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應當有確鑿、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若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撤銷。人社局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中必要時進行調查覈實的規定,積極履行調查、覈實職責,確保工傷認定結論事實依據確鑿、充分。

人社局在雙方對協議的履行事項爭議較大且在沒有進行調查覈實的情況下,僅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提交申請書、協議書、病例、死亡證明等相關材料以及用人單位提供的職工餐廳承包補貼支付憑證,證明申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三、證據不充分:

1.進行調查覈實的材料作爲認定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不充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爲沒有證據、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爲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爲被訴具體行政行爲沒有相應的證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准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後十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爲被訴具體行政行爲沒有相應的證據。

人社局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後十日內未向本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有關證據、依據及答辯狀或是逾期提供,且無正當理由,同時也未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的,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視爲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爲沒有相應的證據,而對於被告因證據不足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依法應予撤銷。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覈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覈實,參照《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否需要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覈實,應當根據審覈需要決定,在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工傷發生的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調查覈實的法定職責。

申請人是否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無直接證據予以證明,在此情形下人社局應該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覈實,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及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所以,人社局直接以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爲由,認定申請人所受傷害爲工傷,屬於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4.人社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雖然對有關證人進行了調查覈實,但未對用人單位提供的錄音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及其內容進行覈實認定,故其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主要證據不足。

5.申請人在庭審中提供的用人單位給申請人辦理的銀行卡以及用人單位向該卡打款明細、用人單位給申請人辦理的健康證等證據,因在工傷認定程序中並未向人社局提供,人社局亦未調查取得上述證據,故不能作爲人社局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的證據予以採納。因此,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屬於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就撤銷工傷認定的事由來看,主要可以分爲三大類,包括程序違法、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而在每一類下面還包括了一些詳細的情形,各位可以透過上文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