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規定工傷認定提供材料都有哪些

法律中規定工傷認定提供材料都有哪些

不管是申請進行工傷認定,還是之後要進行工傷鑑定,此時都需要當事人按照要求提供相應的材料才行,其中一般的工傷認定與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所需要的材料不一樣,那究竟法律中規定工傷認定提供材料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法律中規定工傷認定提供材料都有哪些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四)工傷認定申請表填表說明:

1、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型工整清楚。

2、申請人爲用人單位的,在首頁申請人處加蓋單位公章。

3、受傷害部位一欄填寫受傷害的具體部位。

4、診斷時間一欄,職業病者,按職業病確診時間填寫;受傷或死亡的,按初診時間填寫。

5、受傷害經過簡述,應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時所從事的工作,受傷害的原因以及傷害部位和程度。職業病患者應寫明在何單位從事何種有害作業,起止時間,確診結果。

6、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職工受傷害或者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勞動、人事關係的證明。

二、工傷認定向哪個部門提出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 》的規定,工傷認定應當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

在現階段,各地統籌地區不是按統一的行政級別設定的,而是根據具體情況設定的。這一點必須明確。根據有關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如自治州、地區行署等地的統籌層次,由各省、自治區確定。需說明的是,直轄市實行的是省級統籌,但其不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事項。爲此,《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3款規定,應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

從性質上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 ,屬於具體行政行爲,如果有關個人或者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樣規定有利於保護工傷職工和所在企業的利益。

上文中已經作出了介紹。如果當事人沒有事先準備好相應的材料,就會耽誤認定的時間,畢竟材料不齊全一是影響認定結果的作出,再一個就是認定的結果準確性也不高。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