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鑑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對工傷鑑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對工傷鑑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對工傷鑑定不服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因爲這不屬於行政複議的範疇,應當覈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爲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二、對工傷結論不服怎麼辦?

1、工傷職工對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透過由下而上的複查程序,以保障鑑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鑑定,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複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在《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這就是說,對於勞動能力鑑定等級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訴訟或者法院受案處理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

二是從勞動鑑定委員會組織和工作性質來看,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爲。因此,傷殘等級鑑定工作是根據國家評殘標準進行的,勞動鑑定委員會是當地政府協調勞動、衛生和工會等部門互相配合、支援這項事業的虛設機構,勞動鑑定辦公室的工作是具體組織落實。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鑑定是醫學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作出的技術性結論,它在很大程度上屬於技術性和事業性的工作,不是具體行政行爲。

在當代的社會,工傷鑑定對於普通的老百姓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爲如果能夠進行工傷認定的話,就意味着是屬於工作性的傷害,同時需要注意的就是在工傷認定完畢之後是需要進行工傷勞動能力的鑑定活動的,對於這樣的一種鑑定活動不滿的話,是可以提出複覈的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