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向誰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向誰申請行政複議?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向誰申請行政複議?

對行政處罰據決定不服的可以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我國公民、法人、一些組織做出的處罰。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可以由申請人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 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向上一 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地方各級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上一 級地方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省自治區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對國務 院或者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 院申請裁決,國務 院依照有關規定作出裁決。

二、行政複議的特徵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爲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爲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1、行政複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爲處理對象;

2、行政複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爲爲審查對象;

3、行政複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爲審查標準;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理爲主要方式;

5、行政複議以行政相對人爲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爲被申請人;

6、行政複議以行政機關爲處理機關。

三、行政複議的特點

1、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爲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爲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行政機關作爲國家機構中最爲龐大的一類機構,它的管轄範圍涉及範圍廣、覆蓋的面積大,所以爲了保護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我國規定了可以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處罰進行行政複議,此時我們作爲行政相對人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複議的程序中,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