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行政處罰不服多少日內可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於行政處罰不服多少日內可申請行政複議?

對於行政處罰不服多少日內可申請行政複議?

對於行政處罰不服的需要在六十日之內提起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複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制度,當事人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可以申請撤回行政複議的條件是什麼?

1.只有申請人才有權撤回複議申請

作爲被申清人的行政機關、其他除法定代理人和經申請人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以外的複議參加人,都無權申請撤回複議申請。

2.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必須出於自願

要求撤回複議申請,這是申請人處分其複議請求權的行爲,必須是自願的,而不是出於某種壓力或者顧慮,任何人(尤其是被申請人)不得強迫或者動員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

3.撤回複議申請必須在複議決定作出以前

這是撤回複議申請的時間要求,即必須在複議已經開始而複議決定尚未作出這一期間內;複議尚未開始或者複議已經結束,都不存在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問題。

4.撤回複議申請必須說明理由

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要說明理由。這是爲了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爲了保證被申請的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申請複議是申請人的一項權利,但是,處分這項權利的行爲,又直接影響複議活動的進行,甚至會影響他人或者公共利益,也會使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爲放任自流而得不到糾正。因此,撤回申請也不能隨便,要說明理由;能否撤回,則最終要由複議機關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審查決定。如果同意撤回複議請求,則應記錄在案,以便有據可查。

行政複議作爲行政管理相對人行使救濟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糾正行政主體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爲,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當事人對於具體的行政行爲如行政處罰不服的話是可以根據行政複議法律的規定申請的,但是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申請纔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