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如何認定工傷死亡?

一、法律規定如何認定工傷死亡?

法律規定如何認定工傷死亡?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2、因工傷事故或職業病中毒直接導致死亡。

3、工傷或職業病停工留薪期間死亡。

4、工傷舊傷復發或職業病舊病復發死亡。

5、因工緻殘被鑑定爲1-4級享受傷殘補助金期間死亡。

二、《工傷認定辦法》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覈,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覈實。

第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覈實,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覈實工作: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並作出調查筆錄;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複製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調查覈實工作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覈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再進行調查覈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對於工傷死亡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的工傷形成原因所導致的工傷情況是不同的,當事人可以提交有關材料到勞動管理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符合條件的可以認定爲工傷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