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侵權糾紛怎麼解決?

一、地面施工侵權糾紛怎麼解決?

地面施工侵權糾紛怎麼解決?

先協商處理,無法協商只能起訴解決。

損害賠償

1、是指違約方用金錢來補償一方由於其違約所遭受到的損失。各國法律均認爲損害賠償是一種比較重要的救濟方法。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它是使用最廣泛的一種救濟方法。但是各國法律對損害賠償的規定,往往只涉及到違約一方賠償責任的成立、賠償範圍和賠償辦法等問題,而且差異較大。

2、是指對業已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賠償是債權訴訟最主要的特徵,也是普通法所給予的最主要的救濟形式。一般情況下,賠償能夠對原告的損失進行彌補,但對於商標侵權案件,原告最關心的往往是如何首先讓被告停止侵權,其次纔是賠償。

二、如何處理損害賠償糾紛

損害賠償是一種民事責任,這種民事責任由侵權行爲而產生。侵權行爲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侵權行爲出於責任者本人,即責任者就是行爲人,如甲損壞了別人的自行車,甲既是責任者,又是行爲人,這種侵權行爲,民法理論上稱爲“一般的侵權行爲”;另一種侵權行爲不是出於責任者本人,而是出於與責任者有一定關係的人或物,如甲的未成年兒子損壞了別人的自行車。

1、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定警示標誌、未採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定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設定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3、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存在地面施工發生侵權行爲的話,完全是可以提要求對此進行一定的賠償,這實際上就屬於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所規定的侵權方面的糾紛,當然了,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私底下關於賠償問題達成一致的話也是可以的,否則可以到人民法院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