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期間工資發放時間是多久?

一、肺炎期間工資發放時間是多久?

肺炎期間工資發放時間是多久?

工資的發放時間就要看勞動者實際的情況;在被隔離期照常發工資; 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廣東、浙江等各省(區、市)印發的通知也都明確提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不得解除勞動關係。

二、受疫情的影響,單位可以減少員工的工作,從而降低薪酬嗎?

根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透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三、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無法到單位正常工作,單位按曠工處理合法嗎?

不合法。

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的勞動者在隔離期間,由政府對其提供生活保障,用人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用人單位不應當按照曠工處理,而是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來對待,不得以缺勤、曠工扣發和減發勞動報酬,也不能以勞動者曠工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來解除勞動合同。

綜合上面所說的,疫情期間只要是屬於非勞動者的原因而不能上班的,那麼用人單位就必須要按規定支付勞動者該有的工資,而對於發放的時間就要按雙方的約定來進行辦理,同時在這期間還不能亂扣勞動者的工資,不然就會承擔該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