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員工上班工資發放時間是否可以延長

一、疫情期間員工上班工資發放時間是否可以延長?

疫情期間員工上班工資發放時間是否可以延長

疫情期間員工上班工資發放時間和員工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向後延遲,但延遲的時間最多不能超過一個工資的支付週期。

因防控疫情影響單位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屬於“不可抗力”,不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二、職工正式復工前需要居家自我隔離情形下的工資待遇支付?

雖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安排來自重點疫區或途經重點疫區的職工復工前自行隔離,但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及實施條例,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以及前述人等的密切接觸者均應進行醫學觀察及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因此,爲嚴防新冠肺炎傳播,用人單位可以在統計掌握職工出行情況、健康狀況等資訊的基礎上,安排符合情況的職工進行居家自我隔離,並就居家自我隔離的期限、工資或生活費進行協商。

應注意,如果居家隔離時,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居家工作,則職工在此期間應享受與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資收入;如符合需要隔離條件的員工拒絕自我隔離,仍要求返崗工作,企業可以向衛生行政管理等部門尋求幫助,並請求協助進行強制隔離。

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無法到單位正常工作,單位按曠工處理合法嗎?

不合法。

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的勞動者在隔離期間,由政府對其提供生活保障,用人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用人單位不應當按照曠工處理,而是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來對待,不得以缺勤、曠工扣發和減發勞動報酬,也不能以勞動者曠工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來解除勞動合同。

並不是說疫情期間只要上班了,工資待遇就一定不會受到任何的影響,實際上疫情重災區,很多已經復工的企業生產經營也如履薄冰,如果員工也非常清楚公司現在的狀態的話,向後延長髮工資的時間也不是不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