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工資是否可以延遲?發放通知是什麼?

疫情期間可以延遲發工資,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並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此外,企業還可以停工停產,安排員工待崗,並與員工協商一致簽署待崗協議。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的,應按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的,應該按照不低於工作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進行支付。

疫情期間工資是否可以延遲?發放通知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可透過與職工協商一致調整薪酬。

(1)透過與員工逐一協商,針對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問題簽署專門的《補充協議》《承諾書》等類似書面檔案,明確該期間工資獎金計發的方式、金額,由員工逐一簽名確認,公司留存備查。

(2)在企業工資支付週期屆滿後,就該週期支付情況,與員工簽署《結算書》、《確認書》等類似的書面檔案,表明員工對工資的構成、項目、金額、扣款等所有事項均確認無誤。

(3)透過招開職工大會(採取線上等非接觸的形式開會),職工代表會或與工會平等協商討論後,出臺企業關於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工資獎金計發問題的檔案,將檔案向員工公示。公示後,作爲特殊的規章制度執行。但需確保該規章制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即規章制度的內容合理、合法,制定程序符合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