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疫情延遲發放工資是否合法?

一、由於疫情延遲發放工資是否合法

由於疫情延遲發放工資是否合法?

由於疫情延遲發放工資是合法的,因防控疫情影響單位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屬於“不可抗力”,不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由於防控疫情的需要,國辦專門發文延長3天春節假期,部分地方如蘇州、上海明確要求延後復工,這就可能會導致部分單位無法在此期間發放工資,從而錯過本該發放工資的日期,導致延遲日期發放工資。

二、工資支付具體規定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約定好了具體的發放工資的情況,那麼是應當嚴格的遵守的,如果說存在着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導致未能及時發放,也應當及時的告知勞動者,比如說這次疫情就是屬於一種不可抗疫,對於用人單位也是沒有辦法可以延遲發放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