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發放最低工資通知,公司疫情工資發放通知是怎樣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以及各省各地人社局頒佈的相關通知,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崗復工的職工,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後,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

疫情期間發放最低工資通知,公司疫情工資發放通知是怎樣的

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安排帶薪年休假的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對於因疫情未返崗復工時間較長的職工,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後,安排待崗。

待崗期間,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企業發放的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應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的規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