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放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疫情放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疫情放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員工遠程辦公,餐補、交通費是否正常發放?

目前尚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爲,由於員工系在家辦公,不會產生交通及在外就餐的費用,因此無需發放餐補和交通費。但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和廣東人社廳的相關規定,餐補和交通費補貼,都屬於員工的工資的一部分,原則上仍應向員工正常發放。因此,餐補和交通費補貼是否需要正常發放,需要根據公司發放餐補和交通費補貼的實際情況,爲每月固定發放還是根據發生情況報銷發放。

三、疫情期間,員工因交通管制無法正常復工,應如何處理?

員工需及時提供證明(比如政府官方公告或已爲公衆所知的新聞、報紙等媒體報道)。如果該情況持續時間較短(7-10天爲參考時長),建議按照原待遇(或勞動合同工資標準)支付。如果該情況持續時間已經較長且未來情況不明朗,建議雙方積極協商,按最低工資標準或所在地生活費標準支付待遇,或者雙方友好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疫情屬於突然爆發的意外事故,所以有很多的檔案及法律規定基本上都是結合疫情發展的狀況臨時出臺的。在此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職工一定要及時的關注本地政府部門的消息,還有就是注意跟公司保持溝通,因爲公司在疫情期間受到的影響也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