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夜班工資算加班工資嗎?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爲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爲,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值夜班工資算加班工資嗎?

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爲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爲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綜上所述,如果每天正常八小時上班,就算是夜班,除了夜班補貼意外,是沒有其他補助的(婦女在懷孕和哺乳期間是不允許安排夜班的)。單位安排加班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如不能安排調休,加班時間的工資爲正常時間上班工資的1.5倍,節假日爲2倍,國家法定假日加班不允許安排成補休,必須支付3倍工資。加班每天超出3小時或者每月累積超出36小時的,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支付加班工資,都是違法的。你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敬勞動監察部門覈實後,你如果不服的,還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對於仲裁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就仲裁結果提出上訴。

加班費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一種補充,值夜班。對於延長了工作時間值的夜班,理應給勞動者算加班工資,如果是正常的白班、夜班倒班的情形下,此時值夜班則按正常工資結算即可,但仍不得超過八小時工作制,每星期五天上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