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1、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需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來支付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3、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按上面的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並不是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後就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選擇要求繼續履行還是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二、什麼情況屬於正常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日常生活當中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工作,他們是需要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者,之後這個勞動合同對雙方都是有約束力的,這也就意味着用人單位是不能夠透過非法的途徑辭退勞動者獲得勞動者來說的話,可以主張經濟賠償金,這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