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小時制加班工資怎麼計算

一、綜合小時制加班工資怎麼計算?

綜合小時制加班工資怎麼計算

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依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爲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二、用人單位不發加班工資怎麼辦?

建議向用工地勞動監察投訴,該單位已經嚴重違法。

向勞動監察投訴需要以下材料

1、投訴人身份證;

2、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4、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考勤記錄;

7、其他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

三、不發加班工資的法律後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現在勞動關係當中的工作時間本身就是按照綜合小時制來計算的,法定的工作時間是每天8個小時,不過,部分員工爲了完成自己的業績,自願加班的這種做法不能索要加班費。月底或月初領工資的時候要注意覈對一下,公司發的加班費是否符合實際情況。